為深入貫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3.0版)》和加快推動國地稅服務深度融合,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汕尾市國家稅務局和汕尾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業務范圍
(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范圍包括:設立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其他登記業務需分別到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辦理。
(二)聯合辦理設立登記適用于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外從事生產、經營的國地稅共同管轄的納稅人。
(三)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共同管轄的納稅人首次辦稅信息采集,可到任一方稅務機關進行辦理。
(四)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適用于所有國地稅共同管轄的納稅人。
二、業務辦理地點
納稅人可以到屬地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的辦稅服務廳辦理。
三、證照發放
對同一納稅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賦予同一納稅人識別碼,統一發放一套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加蓋有“廣東省汕尾市國家稅務局”、“廣東省汕尾市地方稅務局”兩個印章。
四、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汕尾市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汕尾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