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意見的通知》(粵地稅函〔2016〕412號)要求,現將我市調整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解讀
汕尾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