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規定,現將我市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經營所得,適用《汕尾市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附件),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按《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進行計算。
二、未辦理營業執照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時,統一按照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9%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執行至2025年12月1日。《汕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雙定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