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各縣(區、市)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決策部署和省稅務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實省稅務局“稅務十條”,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
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納稅人、繳費人。
二、支持措施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1個工作日。
2.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無直接掛鉤的,不征收增值稅。
6.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7.對生產能力、服務能力被政府應急征用或指定用于防控疫情的企業,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8.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10.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11.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13.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14.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15.合理下調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第一季度定額,下調幅度不超過50%;確無經營活動的,簡化辦理停業手續。
16.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為納稅人線上發票申領和發票代開提供免費郵政快遞服務。
17.對水產品加工企業免予事前管理,充足供應農產品收購發票,切實減輕納稅人社會成本及稅費負擔。
18.對本地服裝、珠寶、海產品等專業市場建帳不健全的小微企業以引導為主開展賬務、納稅申報及電子發票開票業務輔導,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納稅成本及稅收負擔。
19.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繳費人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職工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20.成立支持中小企業復產復業稅務專業團隊,積極了解、響應重點受災中小企業的涉稅需求,主動提供個性化政策支援,快速協調解決稅費方面的問題,務實有效為納稅人、繳費人紓困解難。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級稅務機關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上來,牢記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從有利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出發,全面落實好已有的稅費優惠政策;要深刻理解省稅務局“稅務十條”精神,積極響應,擔當作為,逐項逐條執行好我市二十條稅收扶持措施,給予廣大納稅人、繳費人最大限度的稅務支持;疫情防控期間各項辦稅繳費流程能優化的要優化、能簡化的要簡化、能從速的要從速,積極培植稅源,助力汕尾經濟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