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契稅、耕地占用稅的申報納稅地點作如下調整:
一、契稅
(一)一級交易市場(一手商品房)、二級交易市場(二手房)的房屋契稅:納稅人通過房屋一級交易市場或二級交易市場購得位于我市東區、南區、西區、石岐區和五桂山范圍內房產的,應到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城區稅務分局駐國土局征收點申報繳納契稅;納稅人通過房屋一級交易市場或二級交易市場購得位于我市其他鎮區范圍內房產的,應到房產所在地鎮區地稅分局申報繳納契稅。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稅: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位于我市東區、南區、西區、石岐區和五桂山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應到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城區稅務分局駐國土局征收點申報繳納契稅;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位于我市其他鎮區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應到土地所在鎮區地稅分局申報繳納契稅。
二、耕地占用稅:納稅人經批準占用的耕地位于我市東區、南區、西區、石岐區和五桂山范圍內的,應到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城區稅務分局駐國土局征收點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經批準占用的耕地位于我市其他鎮區范圍內的,應到耕地所在鎮區地稅分局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申請契稅或耕地占用稅減、免、退稅的,從2011年7月1日(受理申請時間)起由受理申報納稅的分局受理申請。
《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征管職能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第5號)第二條規定、第三條第(二)和第(三)項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受理申報納稅時間)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