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規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以及《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第二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當地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稅負、房價的上漲等因素,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及時調整,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及時、充分發揮調節作用”,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我市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
(二)除保障性住房項目外,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低于2%。具體每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由稅務機關結合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稅負、房價等因素按年確定,確定方法及流程見附件。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首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的,可選擇按照《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或本公告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首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本公告施行之后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四)附件明確了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確定方法及流程。
三、《公告》的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