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發背景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下稱《辦法》)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下稱《公告》)已分別于2014年10月1日、12月1日起施行。《公告》第二條規定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機關公布案件的金額標準由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確定。據此,我局對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標準予以具體明確并向社會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根據《公告》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對應公布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六種情形予以明確。
三、其他事項
《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