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9〕79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對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其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有關規定的,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8%執行。其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位于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和五桂山的,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20%執行;位于其他鎮區的,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15%執行。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中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山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 年 2 號)、中山市國家稅務局、中山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中山國稅發〔2009〕48號)中關于明確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