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精神,切實減輕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業戶的稅收負擔,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粵地稅發〔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2011年9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對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帶征率作出調整。《關于調整我市部分行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中山地稅發〔2008〕225號)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中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