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和《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現將中山市房產稅(按房產原值計征)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明確如下:
一、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和2017年的房產稅(按房產原值計征)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年度次年5月31日前。
二、從2018年(稅款所屬期)起,房產稅(按房產原值計征)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及繳款期限問題的通知》(中山地稅發〔2009〕125號)同時廢止。
中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