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廣大納稅人全面了解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二)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三)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三、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上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按10%的稅率繳納稅款;超過20萬元但未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按20%的稅率繳納稅款。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按10%的稅率繳納稅款。
(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且未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按20%的稅率繳納稅款。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按10%的稅率繳納稅款;超過20萬元但未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按20%的稅率繳納稅款。
(四)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但未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20%的稅率繳納稅款。
(五)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六)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但未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按20%的稅率繳納稅款。
(七)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及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六、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或納稅申報如有疑問,歡迎撥打12366-2服務熱線咨詢或登錄廣東地稅網站(www.gdltax.gov.cn)查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