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等有關規定,以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廢止增值稅2個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2號)文件精神,陽江市國家稅務局、陽江市財政局決定全文廢止《陽江市國家稅務局 陽江市財政局關于明確市內跨縣(市、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適用條件的公告》(陽江市國家稅務局陽江市財政局公告2015年第1號)。
本公告在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陽江市國家稅務局 陽江市財政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