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契稅的征收管理,陽江市地方稅務局起草了《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戰略部署,加大對實體經濟的幫扶力度,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滿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及《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我局起草了《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統一明確契稅納稅期限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
此次明確契稅納稅期限,將有利于消除因簽訂預售合同至房屋交付使用時間過長或辦理備案登記后不及時繳納契稅產生的滯納金,消除因合同面積與房產證面積不一致而形成的大量小額補退稅,從而減少納稅人負擔以及辦理退補稅帶來的不便。
二、主要內容
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契稅稅款繳納期限明確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執行時間自2017年10月1日起,有效期5年。
陽江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