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和加強水力發電行業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水力發電行業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九條以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水力發電行業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由14%調整為10%。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有效期三年。《清遠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我市水力發電行業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的公告》(清遠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