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粵地稅發〔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從2011年9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依照本公告的附件進行調整。《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清地稅發〔1995〕001號)、《關于完善我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的通知》(清地稅發〔2002〕171號)和《清遠市地方稅務局飲食業、娛樂業、旅店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清地稅發〔2009〕75號)第七條第二項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遠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
廣東省清遠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