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稅收管理,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 2007〕 24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對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不能據實清算,經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適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土地性質劃分為:工業用地核定征收率為5%;非工業用地核定征收率為5.5%。
(二)對單位或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能據實清算,經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適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房產性質劃分為:轉讓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為5%;其他房產核定征收率為5.5%。
二、對2007年2月1日前滿足應進行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清算審核。對不能據實清算,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項目,核定征收率為5%。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清遠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清地稅發〔2010〕102號)第三條同時停止執行。
清遠市地方稅務局
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