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經濟開發試驗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納稅人服務中心: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1〕105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133號)文件精神,經市局研究,現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免征標準確定為清遠市政府公布的全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