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規定,結合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現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進行調整如下:
一、預征率的調整
(一)住宅類
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3.5%,別墅4%。
(二)生產經營類
商業營業用房和車位4%,辦公用房(寫字樓)、廠房、倉庫等其他生產經營用房3.5%。
(三)對符合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核定征收率的調整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調整詳見《揭陽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表》(附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于房產分類的界定
“保障性住房”,是指符合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揭陽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2010-2012)年>的批復》(揭府函〔2010〕146號)規定條件,且其項目建設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的住房。
“別墅”,是指建設規劃為“別墅”的住宅項目。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中明確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住宅、別墅和“保障性住房”以外的住宅。
生產經營用房的分類按“廣東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的建筑施工圖”、“房地產權證”中載明的類別劃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督谊柺型恋卦鲋刀愓魇展芾磙k法》(揭市地稅發[2008]240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揭陽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表》
揭陽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