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物價局《關于市地方稅務部門印發普通發票收費問題的復函》(揭市價函【2007】22號)文件規定,我局發票的銷售價格按“印制費用加15%運雜費附加”標準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省局統印發票收費問題:省局統印的發票按省物價局核準標準收費。
二、市局統印發票收費問題:按市物價局《關于市地方稅務部門印發普通發票收費問題的復函》(揭市價函【2007】22號)核定“印制費用加15%運雜費附加”標準收費,具體銷售價格按原“大集中”系統發票初始化設置中價格銷售,不予重新調整。
三、套印企業名稱發票收費問題:各申請印制套印企業名稱發票的企業,應在經市局審批同意印制套印其名稱發票后,與發票承印廠按《合同法》規定簽訂《發票印制合同》,自行商定發票印制成本費用,對于收費標準確定后,申請印制套印企業名稱發票的企業要求提高紙質、規格標準或增加廣告、聯次以及變更式樣的,所增加的成本費用,由申請套印企業名稱發票企業與發票承印廠自行協商解決,實際印制成本與該文件附件標準有所不同的,按實際簽訂合同印制成本為準。
稅務機關負責套印企業名稱發票的受理、審批、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按“印制費用加15%運雜費附加”進行統一收費,成本費用由稅務機關與發票承印廠結算。各地方稅務主管部門應到市局領取《揭陽市地稅局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收入發票》和《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統一票據》,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執行。
各縣(市)局轄管申請印制套印企業名稱發票企業的行政收費問題由各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管理,市區轄管申請套印企業名稱發票的企業由市局統一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申請套印企業名稱發票且已領取發票的企業,如各主管稅務機關沒有按規定收取運雜費附加的應按規定補收15%運雜費附加。
附件:1、2007年7月1日后申請自印發票企業名單;
2、《關于市地方稅務部門印發普通發票收費問題的復函》(揭市價函[2007]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