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森林消防車輛有關免征車輛購置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33號)第五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7年第一批417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和388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7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車輛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二,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6〕159號)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中的5個豐田CA6510B型車輛免稅指標(其中,北京市4個、廣東省1個)調整為豐田CA6510BE3,上述5個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7年10月31日,過期作廢。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