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908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請示》(吉地稅發〔2007〕7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憑以下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