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規范》、《上海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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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范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保證各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職責分工)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本市法制、監察、信息化、保密、新聞發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范。
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機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
第三條(適用范圍)
行政機關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行政機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條(發布協調的內容)
通過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行政機關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政府信息發布的主體;
(四)政府信息發布的途徑;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五條(發布協調的責任主體)
涉及行政機關為同級行政主體的,則各行政機關都是發布協調的責任主體,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協調。涉及行政機關分屬于不同級別的行政主體的,較低級別的行政主體可報請其上級機關參加協調。
第六條(不同意見的處理)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權限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內容難以區分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市政府委辦局之間,區(縣)政府之間,市政府委辦局與區(縣)政府等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決定。發生爭議的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報送有關材料或情況說明。
(二)同一區(縣)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區(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本區(縣)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不同區(縣)的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各行政機關的共同上級政府部門協調決定。
(三)本市行政主體與不屬于本市行政管轄權范圍的行政主體之間就政府信息發布事宜需要協調時,本市行政主體認為需要協調的,應按程序向市、區(縣)政府請示處理。
第七條(時限)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發布協調,有關工作不得違反《條例》、《規定》關于主動公開、依申請處理的時限要求。
第八條(協調的形式)
行政機關之間開展本規范所指的發布協調工作時,可以通過公函、會議等形式進行。經協商一致后,發布協調的結果可以通過書面等形式確定。
各相關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加強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科學、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九條(禁止性規定)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性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條(責任追究)
依照國家或本市法律、法規、規章未經批準擅自發布的,按照本規范應當進行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的,經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發布信息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責任,并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同級監察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結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范圍。
區(縣)政府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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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規范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促進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斷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定義)
本規范所稱的監督保障,是指依據《條例》、《規定》有關條款,本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會同法制部門、信息化部門、人事部門等對本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有效地工作監督,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包括考核評估制度、社會評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四項基本制度。
第三條(職責分工和主要內容)
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市監督保障機制,對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區(縣)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區(縣)政府辦公室、區(縣)監察部門會同本區(縣)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保障機制的實施。
第四條(基本原則)
(一)注重實績,客觀全面,指標量化。
(二)群眾評判,社會評價,科學評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
(四)嚴格依法,實事求是,懲教并舉。
第五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障,依照本規范處理。
本市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障,適用本規范。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有關工作的監督保障,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六條(考核評估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工作按年度開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市級層面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層面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對象為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區(縣)政府。區(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本區(縣)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考核評估。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工作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考核指標由基礎工作、主動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工作、年度重點工作、其他事項五大類指標組成。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層面具體考核指標。
根據評分高低,考核評估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對考核評估中被評為優秀、良好等次的行政機關,給予表彰;對考核評估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考核評估的結果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社會評議制度)
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監察機關、信息化部門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公開內容: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更新,實行長效管理。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要求,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制度是否規范健全,是否具有實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開效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認可,是否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社會評議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風行風評議: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納入到本市政風行風測評體系中,市糾風辦按照市政風行風測評工作要求組織實施,對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評價性意見。
(二)公眾評議:根據工作實際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調查問卷,向群眾發放或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供公眾評議。
(三)專家評議: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進行專題評議。
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八條(監督檢查制度)
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履行職責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內容深化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公開渠道建設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服務創新和管理創新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效果。
監督檢查實行日常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方法。日常監督檢查隨機進行,重點抽查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組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集中檢查組,重點抽查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公布受理舉報聯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九條(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一定后果時,應承擔有關責任。
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規定》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不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八)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九)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同級監察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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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規范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正確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定義)
本規范所稱的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條例》和《規定》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的審核認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國家保密局、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范。
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本機關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保密工作機構協助其承擔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審查;法制機構協助其承擔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予公開情形的審查。
第四條(保密審查工作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時和公開前,進行相應的保密審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時的同步保密審查;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
(三)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五條(公文形成時的同步保密審查)
行政機關應當在公文形成時同步進行保密審查,確定公文是否公開的屬性。公開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
前款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
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公文發文單上,設置政府信息保密審查一欄。
第六條(公開屬性的提出)
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應當在完成公文草擬后,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在發文單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一欄上填寫其公開屬性。
提出的公開屬性為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不予公開的理由屬于國家秘密的,還應當依法提出設定密級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見。
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認為公文不屬于《條例》和《規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應當在發文單上注明,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公開屬性的審核)
行政機關的有關處室在審核公文時,應當將公文的公開屬性交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的業務機構提出的公開屬性持有異議或者難以認定,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提交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審查確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予公開情形的,應當提交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的業務機構提出的認為公文不屬于政府信息的意見持有異議或者難以認定的,應當提交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
第八條(公開屬性的批準)
行政機關的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批準公文的公開屬性。
第九條(公文目錄的備案)
行政機關應當做好公文類信息目錄備案工作。該目錄包括公文的名稱、發布機構、產生時間、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等內容。
第十條(主動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應當將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及時提供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除在形成過程中已經同步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性的公文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前,會同本機關業務機構、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審核程序參照本規范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執行。
第十一條(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過程中已經同步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屬性的公文的,向申請人提供;
(二)申請的政府信息未確定公開屬性的,交由本機關相關業務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查確認后,向申請人提供或者不予公開;
(三)對本機關業務機構提出的意見持有異議或者難以認定,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交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審查確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予公開情形的,提交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在簽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時,最終批準保密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復查制度)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本機關的業務機構、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對本機關已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進行復查。
對已列入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經復查發現存在不予公開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保密措施;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未依法確定密級的,應當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確定其密級及保密期限。
對已列入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經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公開:
(一)不存在不予公開情形,原認定有誤的;
(二)因情勢變化,不予公開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認為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三條(依法解密)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規定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四條(不能確定國家秘密的處理)
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過程中,經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審查后,仍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市國家保密局確定。
行政機關報請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提交的材料應當包含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不能確定的原因說明。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同市國家保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委等有關部門對本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結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的范圍。
區縣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上海市政府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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