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現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分支機構提供的增值稅應稅服務(不含建筑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下同),預征率調整為1%。
二、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各分支機構增值稅暫停預繳,上述日期是指稅款所屬期。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7月18日
【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隨著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推進,本市電信企業增值稅稅負水平持續降低,2014年電信業營改增時確定的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預征率與企業當前的實際稅負水平已不相稱,增值稅溢繳的情況較為明顯。為進一步提高預繳稅款的準確度,緩解納稅人資金壓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調整預征率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提供的增值稅應稅服務(不含建筑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下同)預征率由2.5%調整為1%。
(二)暫停預征
各分支機構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暫停增值稅預繳,上述日期是指稅款所屬期。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