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關于同意上海市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78號)精神,本市從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除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當依照本通知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征依據,征收率為2%。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稅務部門負責征收,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繳庫,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
三、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地方教育附加資金,統籌用于本市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附加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對未經批準,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令〔2004〕427號)和《關于發布施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令》(國令〔2000〕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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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