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現就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納稅人,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財政、稅務、民政、殘聯等部門應加強協作和信息共享,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開展減免稅后續管理。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予以相應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滬財稅〔2011〕9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
2020年12月28日?? ?
【政策解讀】:
一、公告制定背景
由于稅務機關的“放管服”改革,對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辦理流程進行了簡化和優化,因此有必要對原規范性文件進行重新制定。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是繼續對符合條件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免征其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是明確了對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三、公告實施期限
公告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