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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 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 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極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按照在黨史學習教育中開展好“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要求,稅務總局將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出口退稅管理系統進行了整合,在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中開發了出口退稅管理模塊。本次系統整合工作,堅持為民便民,以優化執法服務、辦好惠民實事為導向,大幅簡并優化了出口退(免)稅申報、報送資料、辦稅程序、證明開具和分類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

(一)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簡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

(一)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二)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僅需填報變更的內容。該備案表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

(三)生產企業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件1)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2),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辦理消費稅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3)。

(四)生產企業辦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附件4)。企業獲取的主管稅務機關反饋數據與實際業務不一致的,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附件5)。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后,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應調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首次納稅申報時申報調整。

(五)外貿企業以及橫琴、平潭(以下簡稱區內)購買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附件6)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附件7),停止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入區貨物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匯總申報表》。

(六)納稅人辦理已使用過且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附件8),停止報送《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七)納稅人辦理購買水電氣、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附件9),停止報送《購進水電氣退稅申報表》。

(八)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其中,辦理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0);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1)和《跨境應稅行為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12)。

(九)納稅人辦理航天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免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航天發射業務免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3);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4),停止報送《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三、優化出口退(免)稅辦稅程序

(一)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根據現行規定應在申報表中填寫業務類型的,按照優化后的《業務類型代碼表》(附件15)填寫。

(二)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的,應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附件16),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即可撤回該批次(所屬期)申報數據。

納稅人自愿放棄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的,應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或者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的,即可撤回該筆申報數據。已撤回申報數據涉及的相關單證,不得重新用于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三)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免稅卷煙,因指定口岸海關職能變化不辦理報關出口業務,而由其下屬海關辦理卷煙報關出口業務的,自海關職能變化之日起,下屬海關視為指定口岸海關。從上述下屬海關出口的免稅卷煙,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已實施通關一體化的地區,自本地區通關一體化實施之日起,從任意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卷煙,均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四、簡化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

(一)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附件17),停止報送紙質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二)納稅人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18),停止報送《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在《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上填寫核實結果并反饋納稅人。

1.出口貨物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核實結果填寫“未退稅”。

2.已申報但尚未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撤銷免抵退稅申報后,或者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報免抵退稅時以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后,核實結果分別填寫“未退稅”“已補稅”;適用免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撤銷出口退(免)稅申報后,核實結果填寫“未退稅”。

3.已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待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報免抵退稅時以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后,核實結果填寫“已補稅”;適用免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補繳已退稅款后,核實結果填寫“已補稅”。

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納稅人未按規定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在沖減數據前不得再次申報退(免)稅。

(三)納稅人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

五、完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

(一)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中“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調整為“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M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二)年度評定結果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動態調整和復評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類別生效前,已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仍按原類別辦理。

(三)《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的“外貿綜合服務業務”,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35號)中關于代辦退稅業務的規定。

六、增加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

(一)為便于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本次系統整合提供了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供納稅人選用。

(二)為便于納稅人辦理下列出口退(免)稅事項,上述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納稅人可通過上述申報渠道,提出相關申請。

1.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

2.已辦結退稅的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發現申報數據有誤而作申報調整;

3.將申請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途改為申報抵扣;

4.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作廢;

5.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調整。

七、本公告未明確的其他出口退(免)稅事項,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執行。

八、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自本地區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出口退稅管理模塊上線之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19)中列明的條款相應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

5.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

6.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7.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

8.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

9.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

10.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11.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12.跨境應稅行為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13.航天發射業務免退稅申報明細表

14.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

15.業務類型代碼表

16.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

17.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18.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19.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3日

附件:

【政策解讀】:

根據工作安排,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極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按照在黨史學習教育中開展好“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要求,稅務總局將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出口退稅管理系統進行了整合,在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中開發了出口退稅管理模塊。本次系統整合工作,堅持為民便民,以優化執法服務、辦好惠民實事為導向,大幅簡并優化了出口退(免)稅申報、報送資料、辦稅程序、證明開具和分類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為明確上述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一)《公告》施行后,納稅人由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沒有電子信息,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是否還需要提前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答:不需要。《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等退(免)稅申報憑證沒有電子信息,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收齊電子信息后再申報出口退(免)稅。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施行后,對于因退(免)稅申報憑證沒有電子信息,而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納稅人,收齊電子信息后即可直接申報出口退(免)稅,不再需要提前辦理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二)《公告》施行后,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視同出口貨物,以及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如因未收齊增值稅進貨憑證,而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是否均無需提前申請延期申報,待取得增值稅進貨憑證后,即可直接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答:是的。《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視同出口貨物,以及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如因與供貨企業經濟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增值稅進貨憑證、出口報關單等退(免)稅申報單證,而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收齊申報單證后再申報出口退(免)稅。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施行后,對于因未收齊退(免)稅申報單證,而無法按期申報退(免)稅的納稅人,收齊申報單證后即可直接申報出口退(免)稅,不再需要提前辦理延期申報。

(三)《公告》施行前后,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需要報送的表單資料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需要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以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2項資料。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無需報送上述2項資料。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對出口退(免)稅備案環節的報送資料進行了簡化。簡化后,所有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均不再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四)《公告》施行前后,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共4張表單,在加工出口貨物時使用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的,還需同時報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對上述申報表單進行了簡并優化,凡可通過信息化手段獲取的,不再要求納稅人報送。簡并優化后,生產企業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張表單,不再報送其余3張表單。

(五)《公告》施行前后,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3張表單。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通過進一步完善申報表單間勾稽關系,對現有申報表單及填列項目進行了簡并優化。簡并優化后,外貿企業辦理免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不再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六)《公告》施行前后,納稅人辦理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納稅人辦理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及《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共3張表單。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通過進一步完善申報表單間勾稽關系,對現有申報表單及填列項目進行了簡并優化。簡并優化后,辦理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不再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

(七)《公告》施行前后,納稅人對外提供研發服務辦理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對外提供研發服務等跨境應稅行為辦理免退稅申報時,需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及《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3張表單。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對申報表單和填列項目進行了簡并優化。簡并優化后,納稅人對外提供研發服務等跨境應稅行為辦理免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1張表單,不再報送其余表單。

(八)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能否申請撤回申報數據?如何撤回?

答:可以撤回。《公告》明確,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申請撤回申報數據。申請撤回時,外貿型出口企業按批次撤回退(免)稅申報,生產型出口企業按所屬期撤回退(免)稅申報。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相關申報數據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即可撤回申報。

(九)此前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免稅卷煙需直接從指定口岸海關報關出口方可辦理免稅核銷手續。現在海關已全面實施通關一體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是否也有變化?

答:是的。考慮到海關通關一體化全面推行的實際情況,《公告》明確,已實施通關一體化的地區,自本地區通關一體化實施之日起,從任意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卷煙,均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十)《公告》對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需報送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進行了調整,減少了納稅人需要填列的項目總數,僅新增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一個欄次,新增這個欄次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主要考慮是為了能在盡可能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的同時,也便于實施管理。在增加“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后,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通過電子信息索引到對應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據此,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無需報送紙質《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改為由稅務機關根據“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自行查找匹配相應《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信息。

(十一)《公告》將原先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調整為《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本次調整的內容是否僅為證明名稱?

答:《公告》調整的內容不僅包括證明名稱,還包括:一是簡化表單與填列項目。將納稅人報送的《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和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簡化合并為可通用于納稅人報送、稅務機關開具的1張證明表單(《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減少了納稅人需填列的項目。二是拓展證明用途。根據納稅人訴求和海關監管實際,將該證明的使用范圍,由原先用于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的單一用途,拓展為現在的用于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用于修改或撤銷出口報關單的多種用途。

(十二)納稅人在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開具后,發現證明有誤,能否申請作廢已開具的證明?如何申請?

答:可以申請作廢。《公告》施行后,納稅人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并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即可。同時,為便利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在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上為納稅人提供了制式申請模板及便捷申請服務功能,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廢申請或自行制作書面申請現場報送稅務機關。

(十三)《公告》對《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三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報告》(2018年第48號)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1.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2.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3.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4.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8號)新增納稅信用級別M級的規定,《公告》在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的第二種情形中,增加了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的內容。

(十四)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完成年度評定后,其評定結果自何時開始生效?

答:按照《公告》規定,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的年度評定結果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

(十五)《公告》第六條明確,在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中,增加部分便捷服務功能,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主要考慮是為了便利納稅人申報。目前,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調整等事項時,需根據文件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申請,并且需要將紙質材料報送到稅務機關。為方便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在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及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中,提供了統一的申請樣式,并支持相關申請的信息化采集、打印、輸出、上傳等便捷服務功能。為便于納稅人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及時享受便利服務,《公告》第六條發布了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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