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21〕8號文”)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管理實際補充明確有關事項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土地閑置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該項收費的征收對象、征收標準、減免政策、入庫級次、使用分配等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對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以前欠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自然資源部門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二、稅務部門應根據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實施征收,具體辦理流程由市稅務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另行制定。
三、稅務部門應按國家和本市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開展執收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及時足額將收費收入繳入國庫。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的收費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區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的收費全額繳入區級國庫。
四、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的項目注銷與票據繳銷手續,并負責將以往年度開具但尚未繳費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予以收回作廢。
五、按照財稅〔2021〕8號文、《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可以辦理退付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向退付申請人提供確認退付材料,稅務部門據此辦理相關退付手續。
六、稅務、自然資源、財政部門應按照財稅〔2021〕8號文的要求,實現征管信息實時共享與互聯互通。按職責分工做好征管業務銜接、相關地方性規章與規范性文件的修訂等后續管理工作。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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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財稅〔2021〕8號
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平穩有序推進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將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屬期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二、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其中,土地閑置費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為繳納義務人開具繳費憑證,受理后要實時與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信息進行比對,并負責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三、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以前欠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四、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逐項確定職責劃轉后的征繳流程,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經費劃轉的,方案按程序報批。
五、稅務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六、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七、除本通知規定外,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分成、使用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八、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按期實現征管信息實時共享,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并附文字說明材料。
財 政 部
2021年3月26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