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等五部門反映。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21年6月30日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做好江門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發放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認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加強財政資金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2020年1月1日起,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江門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的已繳稅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下列個人所得稅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第四條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已繳數額應當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標準,即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條 對在江門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自愿申報、科學客觀的原則進行認定。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補貼,于次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受理、發放。
第六條 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人才工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按照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和分工協作的原則,負責我市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財政補貼發放工作。
江門市財政局負責統籌整體工作開展,并組織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補貼資金預算編制、審核,以及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補貼申請受理、相關高端和緊缺人才認定和資金發放工作;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和各市(區)組織部門負責開展與職能相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工作;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各級科學技術部門開展高端人才認定和資金發放工作;
江門市稅務局負責組織各級稅務部門協助同級財政部門開展審核,提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申請人相關納稅信息。
第七條 本辦法的財政補貼由江門市本級與各市(區)按照稅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人才認定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申請人在江門市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任職或受雇,或在江門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性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務),且在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內已在江門市累計工作90天;
(三)申請人在江門市依法納稅,且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內在江門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下列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選者;
(二)根據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的人才;
(四)實施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取得《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五)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市級及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六)屬于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機構,企業科研機構,為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科技部門認定)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七)屬于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八)企業技術中心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三甲醫院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十)高新技術企業和江門市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的企業管理團隊或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十一)在江門市家電、造紙和印刷、大健康、摩托車、高端裝備制造、食品、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紡織服裝、金屬制品、新一代信息技術等“5+N”產業集群企業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干和優秀管理人才;
(十二)國家、省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
(十三)江門市高層次人才;
(十四)經認定并資助的江門市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成員;
(十五)經評審并獲得資助的江門市留學歸國創新創業人員;
(十六)江門市高技能領軍人才、技能大師以及取得國際認證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十七)屬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江門市急需緊缺技能人才(含國際認證技能人才)工種的技能人才;
(十八)符合各級政府部門公布的江門市急需緊缺產業人才目錄行業和崗位的人才;
(十九)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緊缺人才。
第十條 申請人應承諾在申請財政補貼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沒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沒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沒有受到5000元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申請人應承諾在申請財政補貼前三年內,所在扣繳義務單位發生下列行為時未擔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也不對其行為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二)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不誠信行為;
(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四)受到10萬元以上罰金、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
(五)受到刑事處罰。
第三章 人才認定及補貼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財政補貼在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進行,年度申報指南于受理申請年度的6月份,在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門戶網站上公布,明確具體申報時間、受理平臺或通道、申請資料。申請人應在申報指南公告的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單位代扣代繳的,可以由扣繳義務單位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門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表及承諾書(申報指南另行提供下載樣本)。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文件或證件:
1.外國國籍人士提交護照。
2.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臺灣居民提交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證和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簽證。
3.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提交中國護照、中國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其中,留學歸國人員還應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系統出具的國外學歷電子證照認證結果。必要時,相關人才認定部門可以要求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和回國留學人員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
(三)申請人與在江門市設立的企業、機構工作關系及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實際在江門市工作時間是否達到工作累計90天等文件及材料:
1.如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江門市任職或受雇的,應提供:
(1)申請人與在江門市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機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江門市轄區內);或該申請人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請人的中國境外雇傭公司與江門市接收企業簽訂的派遣合同;
(2)申請人所在江門市企事業單位、機構出具的任職或相關材料,證實該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江門市工作的事實,內容包括其職務、崗位、工作職責、實際在江門市工作時間是否達累計90天等;
(3)申請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稅務登記證或標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如申請人因工作關系在江門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應當提供:
(1)申請人與在江門市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機構所簽訂的勞務合同;
(2)申請人出具的個人承諾,內容包括其勞務項目內容、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期間實際在江門市工作時間是否達累計90天等。
3.如申請人在補貼申請的納稅所屬年度內為一個以上江門市雇主、江門市接收企事業單位或江門市服務接受方工作的,應當提供所有相關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收入數據及納稅資料,以稅務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為準。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文件納稅的,應當一并提交相對應的身份文件。
(五)申請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戶的銀行賬號材料(需注明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
(六)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和受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受理屬地的申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職能分工,將申請資料提交相關部門進行人才認定。
(二)人才認定。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轉交同級財政和稅務部門。
(三)補貼申請審核。各級財政部門對有關部門轉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稅務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納稅額等相關納稅信息的數據清單,并協助進行審核。
(四)補貼發放。補貼資金申請經審核后,由各級人才認定部門將補貼資金劃付至申請人的個人賬戶。
因申請人賬戶原因造成補貼不能撥付到位的,申請人可自當期財政補貼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向受理審核部門重新提交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信息并申請補發,逾期辦理的不予受理和兌現補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如果發現申報人有違法違規、虛報申報、承諾與事實不符等行為,經查實后,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并追回已發放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情況,以及相關人員享受該項補貼后再申請補貼所屬年度個人所得稅退稅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應當接受并予以配合。
對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實施江門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的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進行受理、認定和審核,及時發放補貼,對不作為或不認真履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至2023年12月31日終止。
第十八條 施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省調整后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