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現將本市契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稅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征用、拆遷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8月19日
【政策解讀】:
一、契稅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契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標準是怎樣的?
答:《通知》中的本市契稅適用稅率平移了現行政策,明確適用稅率為3%。
三、契稅的征稅范圍有哪些?
答:契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與、交換,以及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四、契稅的稅收減免規定有哪些?
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六條有關免稅規定外,《通知》對以下情形規定了稅收減免:(1)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征用、拆遷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2)因不可抗力滅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五、《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