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經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滬財稅〔2016〕77號)進行評估后,有關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需繼續執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滬財稅〔2016〕77號)相應廢止。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繼續執行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有關規定的通知》(滬財發〔2021〕2號)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11月2日
【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據“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規定,本市2016年制發的《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滬財稅〔2016〕77號)將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按照規范性文件相關評估和處理要求,需評估后重新制定發布。
二、重新制定的《通知》主要有哪些變化?
主要有兩方面變化:
(1)文件內容方面。一是保留77號文有關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第一、二、三條),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繼續按原規定標準(國家規定幅度的最高標準)執行,即:①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②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③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二是調整77號文第四條中有關新舊文件銜接等規定,包括:①考慮到稅收政策的平穩延續,明確《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②將77號文中有關“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16〕51號)規定執行”的表述調整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繼續執行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有關規定的通知》(滬財發〔2021〕2號)規定執行”,主要是滬財稅〔2016〕51號文已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我市已制發滬財發〔2021〕2號文重新予以明確,故本次發文對相關表述予以調整。
(2)重新發文事項方面。鑒于稅務系統機構改革和本市行政區劃調整,調整了發文機關、主送機關和落款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