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增值稅管理,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湛江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所附送的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房地產開發成本)中的工程造價金額參照本《標準》據以計算扣除。
二、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三、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公告》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有爭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確認屬實有效的,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竣工圖、施工合同、預算書、結算書、工程量清單、材料苗木清單、監理單位簽證等。
四、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發生本公告規定的事項,此前已出具稅務清算審核結論的不再調整;此前未出具稅務清算審核結論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告2019年第2號)同時廢止。
附件:湛江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