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區生態環境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經評估,《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17〕8號)需繼續執行,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由于機構改革,原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職能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承擔,原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職能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承擔。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14日
【政策解讀】: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將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經評估,考慮到本市生態環境條件未發生較大變化,有關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需繼續執行,因此對原《通知》有效期予以延長。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規定了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即:①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②本市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三、《通知》實施期限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