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5〕69號
????根據現行罰沒財物管理制度和稅收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政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執罰部門和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各類違法、違章案件的罰沒物品變價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或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公開拍賣。其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由執罰部門和單位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二、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不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財政部門、國家指定銷售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質論價,交由國家指定銷售單位納入正常銷售渠道變價處理。執罰部門按商定價格所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國家指定銷售單位將罰沒物品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三、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管企業經營的財物,如金銀(不包括金銀首飾)、外幣、有價證券、非禁止出口文物,應交由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收兌或收購。執罰部門和單位按收兌或收購價所取得的收入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經營上述物品中屬于應征增值稅的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