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100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的精神,現對修理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賬損失營業稅抵扣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可由稅務部門在銀行應上繳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營業稅(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繳中央財政的營業稅(即3%的部分)抵扣。
????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是指非試點城市和地區以及試點城市的非國有工業企業、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屬企業擅自使用國發〔1994〕59號文件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
????二、銀行在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銀行呆、壞賬損失后,應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待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后,方可允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相關資料,是指破產(兼并)企業的名稱,破產(兼并)的原因(包括批準的機關和批準的文件),形成銀行呆、壞賬損失的數額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發〔1997〕10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的范圍進行認定,嚴禁借此擴大了或變相擴大抵扣范圍。對于銀行超越范圍抵扣營業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