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227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對電信體制進行改革的要求,中國電信集團已經成立,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資產重組。在規范產權關系,建立資本紐帶關系的同時,將非通信運營核心企業、后勤服務和輔助部門、多經企業及核心企業中承擔代營代維代銷業務的營銷或維護公司與主業分離,組成實業公司。按照印花稅的有關規定,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省(區、市)電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實業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賬簿和產權轉移書據均應當繳納印花稅。為了支持電信企業的改革,現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在資產重組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省(區、市)電信公司的資金賬簿,因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逐層上移的資金,凡在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對各實業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上述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二、對上述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