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235號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三峽總公司)重組改制和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電力)上市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三峽總公司向長江電力出讓發電資產(26臺發電機組及相關發電設施)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予以免征。
????二、對三峽總公司和長江電力在重組改制過程中因資產轉移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長江電力成立時啟用的資金賬簿中,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未貼花的資金及以后增加的資金照章征收印花稅;對長江電力收購三峽總公司發電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契稅予以免征。
????三、對三峽總公司所屬葛洲壩電廠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企業所得稅款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三峽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作為國有資本金;三峽總公司將評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長江電力,作為長江電力的國有股權;三峽總公司投入到長江電力的資產,長江電力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