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推行和應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下發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221號),其中在“認定登記”(第二章)中規定:防偽稅控企業應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予以審批。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經研究,對此項審核制度予以取消。凡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均可以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而且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