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審批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審批等兩項審批。為加強后續管理,保證征管質量與效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變認定機構管理方式,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機構的審核批準,統一由信息產業部進行,并由信息產業部按照規定開展對認定機構的監管、受理申訴等工作。信息產業部將批準執業的認定機構名單同時抄送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將名單轉發各級稅務機關。
????二、改變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方式,納稅人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認定機構將認定意見報信息產業部,由信息產業部審核后發文批準并抄送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憑信息產業部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有關材料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經審核確認無誤后給予辦理。
????三、認定機構應按月將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意見通報給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