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905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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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目前,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報關出口貨物累計欠退稅的辦理工作已接近尾聲。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2003年12月31日前報關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紙質憑證的貨物(遠期收匯的貨物除外),一律不再辦理其出口退(免)稅。其中屬于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貨物,視同內銷征稅。
??二、請各地將本地區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辦理累計欠退稅的情況,如實填寫“截止6月30日累計欠退審核、辦理情況統計表”(見附表),于2004年7月20日前傳真至總局進出口稅司(傳真:010-63417978);并將電子文件上傳至進出口司服務器(上傳目錄://各地上傳/總局布置工作/累計欠退稅辦理)。所填報附表須加蓋公章。
??對總局已下達解決累計欠退稅計劃有結余的地區,除預留一部分因目前相關電子信息缺失無法審批退稅、預計在近期內可以排查清楚能夠辦理的退稅計劃外,請將結余計劃數額一并上報總局,由總局統一調配其他地區使用;對總局已下達解決累計欠退稅計劃有缺口的地區,請將缺口計劃情況也一并上報總局,由總局統一調劑下達。
????三、對2003年12月31日前報關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有關退稅申報憑證(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下同)與其相關電子信息仍核對不上的貨物,以及退稅申報紙質憑證存在審核疑點的貨物,各地一律將其列入附表“待核查退(免)稅額”范圍,待有關信息對審無誤、疑點核查清楚后,經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同意,準予辦理退稅。對經進一步核查,相關電子信息仍然有誤或存在涉嫌偷、騙稅問題的,交由稅務檢查部門進行重點檢查;對經檢查存在偷、騙稅問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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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截止7月10日累計欠退審核、辦理情況統計表(編者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