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7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車輛購置稅征管軟件及“一條龍”清分比對系統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車輛購置稅征管軟件及“一條龍”清分比對系統操作規程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輛各環節稅收的管理,增強各部門、各環節之間協調配合,實現車輛涉稅信息共享,總局決定,對機動車輛有關稅收采取“一條龍”管理辦法,即通過“以票控稅、協同管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提高機動車輛各環節稅種的征收效率。
????目前,現有的信息管理系統尚不能完全滿足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需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總局對已有的涉及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軟件進行了修改完善,結合人工采集、軟件清分和利用軟盤、網絡傳遞信息等方式,實施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相關操作規程如下:
????一、異常發票采集、傳遞、清分相關操作規程
????(一)異常發票信息采集
????車輛購置稅管理崗位人員,應對已經辦理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但發票的購車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異常發票信息進行采集生成《車輛購置稅發票價格異常清單》電子信息。
????(二)異常發票信息清分及傳遞
????在每月3日前,各地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通過數據導出工具導出上月異常發票電子信息,通過軟盤或網絡傳遞給所屬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
????在每月5日前,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的區縣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向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傳遞。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所屬的縣(區)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向地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傳遞;每月7日前,地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通過異常發票清分工具對匯總后的異常發票進行清分以后,將異地異常發票信息傳遞至省局FTP服務器技術部門目錄下。
????每月10日前,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對全省異常發票信息進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務器規定下載目錄下,供各地市讀取。同時將異地異常發票信息傳遞至總局FTP服務器技術部門目錄下。
????每月15日前,總局信息中心將各省級單位上傳異常發票信息清分后,放在總局FTP服務器規定下載目錄下,供各省級單位技術部門和管理部門讀取。
????(三)異常發票信息查詢統計
????每月20日前,各級稅源管理部門根據由FTP服務器下載的異常發票信息,查詢統計異常發票相關信息。
????(四)相關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負責搭建和維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信息FTP服務器”,供轄區內地市級國家稅務局上傳異常發票信息。
????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稅源管理部門將上述各次清分獲得的異常發票信息統一下發給各區縣國家稅務局。
????二、車輛識別代碼采集、清分、比對相關操作規程
????(一)車輛識別代碼采集
????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負責接收生產企業報送的《車輛識別代碼清單》電子信息,并加以保存。
????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按月采集生成《車輛購置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
????(二)車購稅代碼信息傳遞
????在每月3日前,各地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通過數據導出工具導出上月《車輛購置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電子信息,通過軟盤或網絡傳遞給所屬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
????在每月5日前,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的區縣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向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傳遞。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所屬的縣(區)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向地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傳遞;每月7日前,地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將匯總信息傳遞至省局FTP服務器技術部門目錄下。
????每月10日前,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對全省車購稅代碼電子信息進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務器規定下載目錄下,供各地市技術部門和管理部門讀取。同時將異地車購稅代碼電子信息傳遞至總局FTP服務器技術部門目錄下。
????每月15日前,總局信息中心將各省級單位上傳車購稅代碼電子信息清分后,放在總局FTP服務器規定下載目錄下,供各省級單位技術部門和管理部門讀取。
????(三)車購稅代碼信息比對及查詢
????每月20日前,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定期將生產企業報送的《車輛識別代碼清單》中的車輛識別代碼與上級稅務機關下發的《車輛購置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中的車輛識別代碼進行比對。
????三、部門信息交換
????(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按照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商定的方式獲取車輛入籍信息。將獲取的信息傳遞給各轄區內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以供查詢比對已登記注冊但未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機動車輛信息。
????(二)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地市級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可利用納稅人基礎信息數據導出工具,定期從車輛購置稅征收檔案庫和公安車管機構交換的車輛入籍信息導出購車納稅人基礎信息,編制《納稅人和車輛基礎信息表》,通過網絡、軟盤介質等形式傳遞給同級地方稅務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將上述數據下發給區縣級地方稅務局。
????總局正在抓緊開發和完善車輛購置稅管理系統,新的管理系統將基于省級數據集中模式運行,投入使用后,相應操作規程將另文下發。
????上述相關軟件及具體操作步驟參見總局技術支持網站(130.9.1.248)。
????各地每月15日前,登陸總局FTP服務器下載異常發票和車輛識別代碼的具體方法,總局將另文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