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我國紅十字事業發展,經研究,現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與中國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公益特服號“9993”捐款業務的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國紅十字會“9993”捐款業務的代收代計服務費、相應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計入應納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