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于學校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請示》(陸地稅發〔2006〕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納稅期限問題。考慮到現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學校納稅期限可以按季申報,因此,對學校納稅期限不做改變,各地按原規定執行。
二、使用發票問題。按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明確有關非經營性收費收入使用票據問題的通知》(粵財綜〔2003〕58號)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公辦學校收取的收費使用財政票據;公辦學校對外聯合辦學(班)屬于學歷教育(發學歷證書)按公辦學校收費標準收取的收費使用財政票據;民辦學校(包括幼兒園、小學、中學、職業中專、大專、大學等)取得的收費收入使用稅務發票;公辦學校對外聯合辦學(班)屬于非學歷教育以及舉辦各種培訓等收取的收費收入使用稅務發票。
三、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問題。考慮到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納稅人數量多和屬于政策性減免的特點,在省局對此問題明確之前,各地對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在辦理教育勞務收入減免稅手續時暫采用備案管理,不經過“大集中征管系統”減免稅流程進行審批(其他的減免稅手續按大集中流程辦理)。各地在受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要求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報送如下資料:
1、學校從事學歷教育的證明文件、材料;托兒所、幼兒園成立的批準文件、材料;
2、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四、未經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學校、學前班、幼兒園、托兒所等按其收入總額計征營業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