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各鐵路局,集裝箱、特貨公司:
為適應鐵路體制改革和鐵路網建設的發展變化,有利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的征收和管理,現就鐵路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
鐵路貨運業務中運費結算憑證載明的承、托運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托運業務的代辦方在向鐵路運輸企業交運貨物并取得運費結算憑證時,應當代托運方繳納印花稅。代辦方與托運方之間辦理的運費結算清單,不繳納印花稅。
二、應納稅憑證和計稅依據
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
(一)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
(二)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
(三)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
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稅款代征
以運費金額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分別計算承、托運雙方的應納稅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超過一角的四舍五入計算到角。
鐵路運輸企業在收取貨物運雜費的同時必須代征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并記入運費結算憑證的“印花稅”項目內,運費結算憑證不再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
四、稅款繳納
鐵路運輸企業代征的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納的印花稅統一由各鐵路運輸企業匯總后按下列方式繳入國庫。
(一)鐵路局(含廣鐵集團、青藏鐵路公司)應納印花稅,依照鐵路體制改革前所屬原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2004年印花稅款占鐵路局印花稅的比例計算(見附表),按季向原匯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對采用異地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原匯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應通知鐵路局將稅款直接匯入稅務機關在國庫開設的“待繳庫稅款”專戶。
(二)集裝箱和特貨公司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五、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代征印花稅稅款金額的5%付給鐵路部門代征手續費。手續費由稅務機關按規定及時給付,鐵路部門不得從代征稅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經繳納的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89〕國稅地字第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4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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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
20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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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