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06〕7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農業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林業廳(局):
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對于替代化石能源、促進農民增收、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十五”期間我國在部分地區試點推廣燃料乙醇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與生態環境效益。隨著國際石油價格的上漲,迫切需要加快實施石油替代戰略,積極有序地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下一階段將重點推進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化工新產品等生物石油替代品的發展,同時合理引導其他生物能源產品發展。目前我國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產業處于起步階段,制定并實施有關財稅扶持政策將為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原則
(一)堅持不與糧爭地,促進能源與糧食“雙贏”。我國人多地少,糧食安全至關重要。發展生物能源產業一定要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基礎上穩步推進。當糧食出現階段性供過于求時,國家有計劃地拿出一部分糧食加工轉化為生物能源,將有助于豐富糧食轉化渠道,平衡糧食供求,有效保護糧價,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國家鼓勵利用秸稈、樹枝等農林廢棄物,利用薯類、甜高粱等非糧農作物和小桐子、黃連木等木本油料樹種為原料加工生產生物能源,鼓勵開發利用鹽堿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設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今后將具備原料基地作為生物能源行業準入與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必要條件。促進實現糧食安全與能源安全的雙贏。
(二)堅持產業發展與財政支持相結合,鼓勵企業提高效率。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產業的發展最終要靠市場,要立足于提高產業自身競爭力。在發展初期,實施國家財稅扶持政策將有助于突破制約因素,加快產業發展進程。財稅扶持政策要有利于鼓勵企業提高效率,有利于科技進步。各類企業要公平競 爭,成本低、效率高的企業將優先獲得國家支持,體現效率優先原則。國家支持成熟技術的推廣。對尚未完全成熟、但發展前景廣闊,影響意義深遠的新技術,如纖維素制酒精等,國家鼓勵產學研相結合,擴大產業化示范。國家財稅扶持政策將充分整合與利用現有的各種資金支持渠道,集中力量突破若干關鍵技術。
(三)堅持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發展既積極又穩妥,引導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隨著國際油價上漲及受國家政策鼓勵,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產業發展內在動力不斷加強,當前地方新上項目的積極性較高,有投資過熱的傾向。如不能正確加以引導,將可能破壞生物能源資源;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產品質量如不合格,將可能影響到交通運輸安全;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產環節,如不嚴格標準,會造成環境污染,增加能源消耗。因此,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必須充分考慮資源、技術、環保、能耗等多方面因素,穩步發展。國家實施財稅扶持政策,將限定支持對象、控制支持范圍、把握支持力度,引導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內容
(四)實施彈性虧損補貼。目前國際石油價格高位運行,如果油價下跌,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生產企業虧損將加大。為化解石油價格變動對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所造成的市場風險,為市場主體創造穩定的市場預期,將建立風險基金制度與彈性虧損補貼機制。當石油價格高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保底價時,國家不予虧損補貼,企業應當建立風險基金;當石油價格低于保底價時,先由企業用風險基金以盈補虧。如果油價長期低位運行,將啟動彈性虧損補貼機制,具體補貼辦法財政部將會同國家發改委另行制定。
(五)原料基地補助。國家鼓勵開發冬閑田、鹽堿地、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設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原料基地,從而確保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有穩定原料供應來源,確保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不與糧爭地。開發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要與土地開發整理、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項目相結合,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以“公司+農戶”方式經營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龍頭企業,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財政部將會同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另行制定。
(六)示范補助。國家鼓勵具有重大意義的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生產技術的產業化示范,以增加技術儲備,對示范企業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財政部將另行制定。
(七)稅收優惠。對國家確實需要扶持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產企業,國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以增強相關企業競爭力,具體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報國務院后另行制定。
三、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組織實施
(八)國家財稅扶持政策將緊密結合生物燃料乙醇專項規劃、生物柴油試點方案。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應堅持統一規劃、防止一哄而起。燃料乙醇將在現有基礎上,擴大推廣范圍,重點發展非糧原料燃料乙醇的生產。近階段燃料乙醇擴大推廣仍將采用“定點生產、定向流通、封閉運行”的方式。生物柴油按國家統一規劃,有序開展試點推廣。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企業實行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地方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推廣規劃,聯合推薦申報定點企業,申請企業必須符合行業準入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有關規定選擇并確定定點企業。
(九)國家財稅扶持政策將堅持專家評審,科學決策。組織實施財稅扶持政策,要充分借助專家力量。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對地方申報定點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資產財務狀況、原料基地情況、生產環保能耗等進行全面論證與評審。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效率高、補貼少的企業作為定點企業,并予以公示。
(十)建立政策保障機制,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前提下穩步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建立糧食安全影響因素評價制度,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方申報的生物質能源和生物化工項目消耗糧食、占用土地情況進行專項評審,充分論證與考慮對國家糧食安全的影響。對以糧食為原料生產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國家實行嚴格的計劃控制,只有按國家計劃生產才能享受財稅扶持政策,未經國家批準的糧食加工轉化生物能源,不能享受國家財稅扶持政策。對以薯類、甜高梁等非糧農林作物為原料生產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要配套建設原料基地,只有具備原料基地的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企業才能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原料基地建設要開發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能占用現有耕地。財政部門嚴格考核各企業原料基地建設及規模,作為補貼預算依據。
(十一)加強資金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申請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政扶持專項資金,必須按本實施意見的規定程序執行,未執行相關規定者,不能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審核確認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生物能源產品數量,作為彈性虧損補貼的依據,并對原料基地補助及示范補助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農業、林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原料基地建設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指導。地方財政部門要及時掌握了解企業生產銷售情況、原料基地建設情況、示范技術進展情況,加強對財政補貼資金的追蹤問效,并向財政部報告。
四、提高認識,加強協作,實施好對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發展的財稅扶持政策
(十二)充分認識實施財稅扶持政策,支持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發展的重要意義。積極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尤其是發展生物燃料乙醇等石油替代品,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國家財稅扶持政策對促進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的發展至關重要。各級財政等部門要充分認識財稅扶持政策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工作的重點,落實好國家有關扶持政策。并且要在摸清當地生物資源底數的基礎上,因地制宜,積極支持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產業的發展,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有序開發利用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
(十三)加強部門間配合,共同推動生物能源發展。發展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的協同配合。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銷售企業要按有關法律規定,收購燃料乙醇等生物能源產品,并積極建設混配中心,為發展生物能源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技術標準管理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技術標準,為生物柴油等試點推廣準備條件。農業、林業部門要做好生物質資源評價,做好育種等基礎工作,并引導做好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原料基地建設。國家將加大公共能力建設的投入,支持開展各項基礎工作。
(十四)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