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以下簡稱《決定》),對198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現將貫徹《決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調整稅額幅度及標準,擴大征稅范圍
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在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時,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地方稅務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盡快提出切實可行的稅額幅度調整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稅額幅度原則上應在2006年實際執行稅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2倍。多年未調整稅額幅度的地區,調整的力度應大一些。毗鄰地區在制定調整方案時,要注意溝通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稅額幅度不應相差過大。要使稅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本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和地價水平等,合理劃分本地區的土地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每一等級土地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中心區,原則上應按稅額幅度的高限確定適用稅額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如需突破稅額幅度上限、進一步提高適用稅額標準,須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對外資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土地使用費征繳等相關信息,通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源普查等多種方式,全面、準確地掌握外資企業的戶數和占地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稅源數據庫。要嚴格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對征管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減免稅
各地要完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規范征收管理行為,優化征管環境,創新征管方式,不斷提高征管質量和管理的精細化水平。要將政策調整與加強征收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政策調整的作用。要嚴格控制減免稅,根據國家加強土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用地和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項目用地的減免稅。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稅。要制定完善的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要加強對減免稅項目的后續管理。對屬于越權減免和不符合減免規定的,要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宣傳和輔導,做好信息的溝通和共享
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拓寬宣傳渠道,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多種途徑宣傳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和將外資企業納入征稅范圍的必要性及相關政策調整內容。要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讓廣大納稅人尤其是外資企業了解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和征管規定。要主動和土地、房產等管理部門進行溝通,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辦公、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溝通情況和信息,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充分利用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及時發現征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切實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決定》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促進節約用地,有利于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有利于拓寬稅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充分認識《決定》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做好貫徹《決定》的動員和部署工作。要主動向黨政領導匯報《決定》的內容和貫徹落實《決定》的意見。財政、地方稅務部門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好此項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加強協調溝通,確保《決定》及時貫徹落實。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