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69號
遼寧、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日前計劃單列市與所在省其他地區之間相互通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包括自開票和代開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不能正常通過系統認證,造成部分納稅人2007年1月份取得的貨運發票不能按期作為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計劃單列市與所在省其他地區因上述問題無法正常通過系統認證的貨運發票,待總局2007年2月初下發貨運發票稅控系統認證子系統補丁程序后,重新進行掃描認證,認證相符的發票方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二、計劃單列市與所在省其他地區要加強征前審核,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規定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貨運發票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認證子系統采集數據,不再以《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的方式采集。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納稅輔導工作,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