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規定,現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和人均經營收入等經營效益情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原則,核定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為237.49億元,超過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以其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為基數,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按利潤增長幅度和應納稅所得額增長幅度孰低的原則計算),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按人均經營收入增長幅度計算)的原則,計算確定當年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發放的工資在當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以內的,允許據實扣除;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