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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

  2006年8月以來,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6〕755號)有關規定,陸續在中國農業銀行或中信銀行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為進一步加強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查詢和監控,規范賬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開通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查詢功能的問題

  (一)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戶銀行應提供公用(或專用)網上銀行系統,根據其與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稅務機關的協議,為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通相應的賬戶查詢功能,實現上級稅務機關對所屬稅務機關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實時查詢,監督其資金收納、支付情況,包括資金的發生日期、收入金額、支出金額、余額以及資金收入種類、付出種類等明細情況。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和中信銀行總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全國稅務機關機構代碼確定各級查詢權限,在網上銀行后臺系統設置和維護賬戶信息、操作員信息、權限信息,并根據查詢權限向稅務機關統一發放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查詢證書。

  (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和中信銀行總行應分別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開通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查詢功能,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對各級稅務機關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等情況可進行實時查詢和監控。

  二、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查詢監控問題

  (一)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利用賬戶查詢功能,加強對所屬稅務機關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監督和檢查。開通查詢功能的稅務機關,應設置專崗、確定人員,定期(間隔時間最長為一個月)登錄開戶銀行網上銀行系統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查詢系統,全面查詢(打印)、監控所屬稅務機關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金額和種類等使用情況,查詢種類包括實時查詢、按期查詢、分地區查詢等。

  (二)各稅收會計核算單位應當按期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編報《稅務代保管資金明細月報表》,以月度為報表期,以年度為決算期,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的內容詳細反映稅務代保管資金收支變動情況。《稅務代保管資金明細月報表》的表式、填報口徑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2007年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1號)中有關規定執行。上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查詢信息和《稅務代保管資金明細月報表》有關信息的比對、審核。

  (三)上級稅務機關通過查詢發現所屬稅務機關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收納、支付等情況異常的,應立即查找原因,掌握具體情況,必要時應通過調取原始憑證、實地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四)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所屬稅務機關開立和使用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省市稅務機關和地市稅務機關每年至少要分別組織一次抽查,總共抽查面不得低于30%。為避免對所屬稅務機關重復檢查,省市稅務機關與地市稅務機關要加強信息溝通,合理確定檢查單位。賬戶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稅務機關是否合法、規范、準確地使用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是否發生《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列舉的各類行為或其他違規行為。

  (五)各級稅務機關對在賬戶查詢監控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并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對發現擅自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利用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延壓、截留國家稅款,貪污、挪用稅務代保管資金等重大問題的,必須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計劃統計司)。

  各縣市稅務機關應將稅務機關名稱及代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戶銀行網點名稱、賬戶名稱、賬號、上級稅務機關名稱及代碼等情況,于2007年4月20日前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計劃統計司)。請各地按照統一表式上報。表式下載及上報地址:FTP:/centre/計統司/會計處/銀行賬戶。

  三、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票證管理問題

  (一)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

  稅務機關收取稅務代保管資金時,應當按要求填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專用收據》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稅務機關留存,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聯),稅務機關蓋章后交繳款人留存,白紙紅油墨;第三聯(記賬聯),稅務機關作為會計憑證,白紙藍油墨。《專用收據》第二聯(收據聯)的抬頭中央套印稅收票證監制章。

  《專用收據》的字號編制方法、機構區別標記均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8〕77號)有關規定執行。票證式樣、邊沿尺寸及內部欄次尺寸見附件。

  《專用收據》“類別”欄的填寫內容應當與《稅務代保管資金收入報告單》中的“款項類別”一致(《稅務代保管資金收入報告單》“款項類別”包括:納稅保證金、發票保證金、納稅擔保金、稅收保全款、拍賣變賣款、其他),不得超范圍使用;“備注”欄應注明“現金”或“轉賬”等繳款方式。

  《專用收據》視同現金類稅收票證管理,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發放。各地必須按照本通知所附紙質票樣的邊沿尺寸、內部欄次尺寸等印制。

  啟用《專用收據》后,停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由省市或地市稅務機關集中銷毀庫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

  (二)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

  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是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代保管資金收取、支付和管理業務時使用,并在稅務機關代保管資金賬戶開戶銀行預留印鑒的稅務代保管資金業務專用公章。稅務機關填開《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時,在稅務機關蓋章處加蓋本章。辦理賬戶資金支付時,在支付票據上加蓋本章。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只能用于稅務代保管資金的收納和支付,不得作為他用,也不得以稅務機關的機關公章、征稅專用章等其他章戳代替本章。

  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的形狀為圓形,邊沿直徑為30mm,邊沿刻一道粗圈,其寬度為1mm。字體為宋體。刻制內容和刻章方法如下:

  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環邊位置刻征收機關名稱“××省(市、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或“××省(市、區)××市(地、州、盟)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分局”字樣。征收機關名稱字數多的,可適當簡化,簡化方法請參考國稅發〔1998〕77號文件規定的“征稅專用章”和“退庫專用章”的刻制方法。“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字樣分兩行刻制,中央位置刻“稅務代保管資金”字樣,中央下一行位置刻“專用章”字樣,并分散居中。

  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由直接負責稅款征收并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縣市以上(含縣市)稅務機關刻制使用,并將專用章底樣報省市稅務機關備案。

  (三)關于稅款繳庫憑證

  對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中經確認屬于稅款的資金,稅務機關應于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稅種、分納稅人填制《稅收通用繳款書》,將稅款解繳國庫。《稅收通用繳款書》中,繳款單位(人)代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繳款單位(人)全稱欄按“開立賬戶的稅務征收機關的全稱(納稅人全稱)”填寫,開戶銀行為對應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銀行網點名稱,賬號為“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賬號,稅務機關蓋章欄應加蓋“征稅專用章”,繳款書第二聯(付款憑證)的繳款單位(人)蓋章欄加蓋“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稅收會計將國庫返回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四聯(回執)復印件及《稅務代保管資金申請支付審批單》等作為賬戶資金繳納稅款的原始憑證。

  當地稅務、國庫、商業銀行已實現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的,可通過電子繳稅系統實施稅款劃繳。

  (四)關于資金支付時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

  稅務機關從稅務代保管資金中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如納稅人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納稅人應開具收款收據,收款經辦人簽章;納稅人未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通過現金支付,納稅人應出具收條,收款經辦人簽章。稅收會計將有關收據與《稅務代保管資金申請支付審批單》一并作為賬戶資金支付的原始憑證。

  四、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利息繳庫和結算費用的支付問題

  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資金利息繳庫以及向開戶銀行支付結算費用等事宜。稅務機關應根據銀行返回的利息入賬通知單記賬,借記“保管款——銀行存款”,貸記“暫收款——其他”;年終,稅務機關填制從財政部門領取的一般繳款書,將利息余額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2007年科目編碼103070599)一次繳入國庫,并根據國庫返回的一般繳款書(回執)記賬,借記“暫收款——其他”,貸記“保管款——銀行存款”。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有關業務發生的費用應在稅務機關財務部門列支,不得直接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支付。

  五、關于清理以前年度的代保管資金轉入賬戶問題

  對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發票保證金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35號)規定,清理檢查以前年度收取的發票保證金后,發生納稅人已按期繳銷發票但無法找到納稅人情形的,應將發票保證金存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稅務機關應當分納稅人填制《稅務代保管資金收入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由原具體受理稅務代保管資金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部門在《報告單》交款事由欄對資金來源、有關清理轉入情況等進行說明。經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將《報告單》轉入計統部門。稅務機關計統部門根據《報告單》填制銀行進賬單,并以銀行進賬回執聯或收賬通知單和《報告單》作為原始憑證,分納稅人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待納稅人申請退還時,從該賬戶辦理退款。稅務機關清理以前年度發生的納稅保證金、納稅擔保金、稅收保全款、拍賣變賣款等項目的代保管資金需要轉入賬戶的,也按相同方式予以辦理。

  各單位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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