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94號
注釋:條款失效,“恢復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被《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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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09號)已于2006年12月末執行期滿,自2007年1月1日起,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恢復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