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經研究,現就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托,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組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臺和服務的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技園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
(二)科技園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科技園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工作場所必須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三)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5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租用科技園內孵化場地面積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印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科技園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進行事前審核確認,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科技園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科技園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并按照稅收征管法以及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